不良贷款是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瓶颈,各家金融机构都加强了不良贷款的压降和防控力度,尤其对新增不良贷款,防控措施和责任追究均较大,责任追究是双刃剑,在提高新增不良贷款防控能力、加大新增不良贷款压降力度的同时,在操作中也极容易造成责任人压力过大、形成惧贷、惜贷,打击工作积极性的局面。那么笔者就当前农信社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1、道德风险。一是有的基层信贷人员为逃避上级部门的审查、审批,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采取“化整为零”、“冒名贷款”等手段,欺骗上级部门,人为地简化贷款手续。二是违规违法发放人情贷款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由于人情作祟,有的信用社明知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放宽贷款条件,盲目发放贷款,形成贷款损失。
2、效益驱动。受利益的驱动,一些信用社不顾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盲目发放贷款。首先,信用社贷款投放缺乏理性思考,为了增加利息收入,将贷款集中投放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后,往往由于借款人自有资金不足、产权不明晰及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以及受经营行为和市场变化的影响,流动资金变成呆滞资金,借款人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信用社。其次,部分信用社受短期利益的驱动,将信贷资金投向非农产业,一旦产业政策发生不利于该行业的变化,将给信贷资金带来巨大风险。
3、操作风险。由于目前信用社业务人员少,且业务人员年龄偏大,学习能力和业务素质有欠缺,人均业务量大,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存在疏漏,造成调查结果真实性出现偏差,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致于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风险隐患,不能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形成信贷风险。
4、市场风险。近几年来,农产品市场不确定性一直很大,涉农产品上下游产业行情不稳,风险系数增大。例如单县早已形成的大蒜、圆葱、山药、芦笋、香瓜、大棚蔬菜等区域经济格局,并形成了与之配套的各种加工、仓储、运输等产业,一旦某种农产品价格低迷,必然造成该区域内经济不景气,相应带来投向该农产品的贷款的风险。
5、信用环境。目前,信用社面对的客户以农户、个体工商户为主,客户群信用观念较差,及时履约的观念不强,合理布局信贷资金使用周期的能力不足,以致经常会有贷户改变贷款用途、短贷长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当前处于经济下行期,县域信用环境较差,个别贷户骗贷、赖账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贷款形成不良。另外民间借款活跃,部分贷户经营不善时涉及民间借贷,在高额的借款利息和人身安全问题的压迫下,抛家舍业、背井离乡,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二、不良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未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信用社经营风险,信贷资金出现不良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关键在于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以及在贷款发放和管理过程中业务员是否做到了尽职履责。由于目前信用社贷款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贷款管理各环节的纸质、电子资料不尽完善,对信贷人员贷款管理过程中是否尽职难以有效界定,缺乏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的基础。
2、尽职免责制度难以避免道德风险。尽职免责等于解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和监控,在目前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下,会使有关责任人放松对被免职贷款的管理和催收,造成贷款损失。
3、高强度的追究力度容易挫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造成惜贷、惧贷,影响了业务的拓展。
三、不良贷款采取的措施:
1、合理设置和执行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信用社和每名责任人设置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区别考核容忍度以内和超容忍度的新增不良贷款,对于连续多月(比如2-3个月)超容忍度的信用社和责任人,进行风险预警诫勉谈话,在限期内不良贷款防控没有好转的,可从重处罚。
2、界定可以免职的新增不良贷款范围。对于以下贷款建议认定为可以免职的贷款:
(1)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形成巨大损失不能获得补偿,确实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2)发放贷款后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被列入禁止和限制类的项目、以及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形成的不良贷款;
(3)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人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4)发放贷款后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3、实施贷款精细化管理,落实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细化贷款发放到收回各环节的流程,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人。对于形成不良的贷款,不在免职范围的,由联社逐笔进行审计,落实各个环节中责任人是否尽职尽责,将有关资料提交联社责任认定与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要进行严厉追究;对确实尽职履责的贷款,应当免于责任追究,减轻责任人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