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成为“违反制度”、“搞一手清”的借口。相互信任就把本该要求自己做的工作交给了别人做,或是应该别人做的碍于“信任”而自己去做,这貌似合情合理,貌似团结和睦,实则无形之中让监督、制约成了虚设。
近年来随着案件防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令行禁止性规定(即制度明确不能做的)违规行为呈不断下降之势,而要求性规定(即必须要求去做的)则仍未得到有效重视。对于去监督他人或是相互制约的规定,为了省事、图方便,今天的工作你替他做,明天的工作他替你做,甚至对他人的“小违规”视而不见,抱着“另类信任”之下“事不关己”的心理,给案件发生埋下了“定时炸弹”。
炸弹一旦引爆,波及、伤及的不再仅仅是作案者,也不再不关己。平时所认为的不经意、不留意或是不在意,在各类检查中可能只会带来一次警告或是罚款。而一旦处于案件的背景之下,则会成为追责、问责的根据,会成为失职、渎职的依据。“信任”成了“帮凶”,“和睦”成了“团伙”,“喊冤”已追悔莫及。
因此,莫让“信任”取代“制度”,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习惯,严格自律,不该做的不去做,该做的去做好,这样才能保护他人,爱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