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向了以规约束的新阶段。
随着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运用”的过度也成为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如,某市规定每年闯红灯次数超过几次后,就被纳入 “失信黑名单”;有甚者把公交霸座、欠交物业费等等,都纳入失信“黑名单”。这种措施的实施,对于惩治失信行为,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过度的使用“信用惩戒”,难免有滥用之嫌。实质上,对于一些小问题,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制度规范可以避免,不可随意把失信惩戒扩大化。
无论失信惩戒的滥用、还是缺少“失信惩戒”的约束,都会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些单位、一些人、一些地方,在运用诚信体系的同时,出现了“滥用”的问题,如随意扩大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对本应通过道德规范可以处理好的事件,也通过信用惩戒方式处理,有甚者,影响到了个别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是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法律依据不足,执行不够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失信惩戒,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无论是失信者或者是对失信惩戒者,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合理、合情、合法的“失信惩戒”,才能更好地推动“失信惩戒”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真正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失信惩戒”的法律精神,做到有法可依。认真学习以往出台惩治“老赖”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领会《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和清单管理四条原则,学好、理解好、用好指导意见,做到在“失信惩戒”工作过程中,权利不留位、不越位,真正打击失信者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好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捋清思路,规范“信用惩戒边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精神,各信用惩戒界定的有权单位,要制定科学的信用信息评判标准,在系统维护中,科学制定维护个人信息的边界,既要让失信者受到惩罚,又不能影响到普通诚信行为的扩大化。按照国家近年来出台惩治“老赖”和本次的《指导意见》精神,不能随意收窄和扩大信用惩戒的范围。要根据合法和相关的原则确定标准,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来确定惩戒对象和事件,不可随意扩大和降低信用惩戒的标准,把信用惩戒措施过惩相当。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制定一套完善的查询办法,对有权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的单位,依法制定规范的查询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制,和出现问题的惩治措施,严格查询规矩,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信用惩戒”行为。在现有《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失信惩戒”行为应尽快立法,既要划定“信用惩戒”的边界,又要规范“信用惩戒”的范围。对于失信行为的制裁、有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在行为上和业务操作中,都要有所约束,既不能随心所欲使用信用惩戒的手段,过度惩罚一个人,更不能随意查询个人征信,导致侵犯个人权益事件的发生。
总之,随着“信用惩戒”工作的逐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信用惩戒”工作会逐步规范和完善,社会诚信环境会逐步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打造社会诚信环境和“信用惩戒”相互的良好生态关系。
作者:郓城农村商业银行 田慧敏
编辑:菏泽市银行业协会 刘 洋
审核:菏泽市银行业协会 王庆辉